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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出台补缴养老保险费新政策
发布时间:2008-5-28 21:19:49 | 人感兴趣 | 人参与 | 评分:3
新闻背景

  据了解,《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为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已成为签订劳动合同的必备条件。但一些企业用工不规范,特别是部分企业本应全员为职工参保缴费,但未全员参保缴费,一些临时性用工养老保险权益也得不到保障,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也较多。我省适时出台补缴养老保险费政策是贯彻《劳动合同法》、保障职工权益的具体举措。

  本报讯(记者王丽)日前,省劳动保障厅出台《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为各地各类人员补缴以前中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提供了政策依据。

  通知明确,补缴养老保险费采用滚动补缴办法,即先中断的先补,一个年度中的所有中断月数必须一次性补完。补缴2005年底以前中断期间养老保险费,于2009年6月底以前完成,2009年7月1日以后补缴的,不再减免滞纳金。在此期间国家有统一规定时改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以前按有关规定办理的,不再重新处理。

  补缴范围

  关于未参保单位和人员补缴

  通知明确,实行个人缴费后,未核定过缴费基数、未缴费人员为未参保人员;单位一直未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为未参保单位。

  国家和省规定的应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应按国家和省规定,为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以下简称“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的职工,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经确认后,由企业和职工个人从规定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之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

  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但补缴时间最早不早于1995年1月。按规定参保补缴后,其已办理退休手续由单位负担其养老保险费用的人员纳入养老保险统筹。

  未全员参保续保和整体参保单位在进行社保登记后,可补缴至本文下发前,以后应按规定正常缴费。

  未参保的原国有、集体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现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与原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原始证明材料和原职工档案,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可对原在企业工作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进行补缴。建立个人账户后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的,其在原国有、集体企业工作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连续工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后可视同缴费年限。

  未参保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不允许补缴。未参保人员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的,允许其参保缴费,从参保之月起计算实际缴费年限。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的,可延续缴费满15年后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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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来源:燕赵都市报 编辑:alimama发表评论】【打印此文】【关闭窗口】【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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